中国旅游强县标准
(试 行)
《中国旅游强县评定标准》说明
1、中国旅游强县的申创范围为我国境内的行政县,含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团场,不包括县级市、市辖区。
2、中国旅游强县的考核范围以县行政区划为地理空间,重点为中心城区,以及分布在农村区域的旅游景区、自然生态区、特色旅游乡镇村等。
3、本标准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题,在国家旅游局2003年发布的《创建旅游强县工作指导意见》和《创建旅游强县工作导则》基础上,根据近年来旅游业新的政策、规定,结合县域旅游发展的实际制定。在标准的内容、项目设定上力求体现县域旅游的特定要求,并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有机衔接。为更好地突出各参创县的特点和优势,增设了附加项目。在表述上尽可能使用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概念、释义。
4、考核时限以近两年为主。评定资料的来源主要为县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及数据。有关旅游统计,依据国家旅游局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2003年10月)、《中国旅游统计年鉴》的“旅游统计基础概念和主要指标解释”。
目 次
|
序号 |
项 目 分 类 |
最高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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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旅游经济发展水平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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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旅游产业定位与政府主导机制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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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旅游产业综合功能和效益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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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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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旅游设施与服务功能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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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旅游市场监管与游客满意度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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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教育培训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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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旅游安全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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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附加项目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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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