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腾冲县是地震多发区,地震频度高、强度大、分布广、灾害重。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能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云政发〔2000〕80号)、《腾冲县破地震应急预案》(腾政发〔2006〕121号)的精神,结合旅游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各旅游企业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立足于预防破坏性地震,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制定破坏性地震预案,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旅游局及各企业分别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四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过程中,按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有关条款,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地震预报和临震措施
第五条 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向社会发布和泄漏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第六条 接到上级发布的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全局即宣布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10天。旅游局及各旅游企业应积极配合县政府对地震谣传和误传及时予以平息和澄清。
临震应急措施包括:
一、当接到上级发布的地震短期预报后,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根据震情发展,各景区及涉旅企业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经批准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第三章 地震应急
第七条 县内发生5.0级以下地震,由分管地震工作的领导会同相关股室、企业调查处理。
第八条 发生5.0—5.9级,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为一般破坏性地震;6.0—6.9级,造成较多人员伤亡,为严重破坏性地震;7.0级以上,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为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简称特大破坏性地震)。
当县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时,旅游局及各旅游企业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各旅游企业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工作小组,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及时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情况,速报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二、旅游局立即召开紧急会议,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按照研究方案和分工,局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率领有关股室人员及时赶赴相关企业,组织、指导企业开展抗震救灾。
三、如有游客在景区发生伤亡和被困,旅游局应及时组织抢救伤员,解救被困人员。
四、及时进行救灾物资的采购、调运工作,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